关注中国、关注现实问题的学术传统,也深刻影响着中青年的人大法学学者。
在任何一种法律实践的背后都潜藏着某种法律理论。在这个意义上,我们可以说法律的命令学说,或者说对于法律的命令性的把握,甚或说我们在法律实践过程中[法律的制定、解释和论辩]对于法律的命令性的认可,都有着一个深刻的历史根源。
注释: [1]对于洛克主义者来讲,对于法律的承认[同意]与法律本身[内容]的合理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,前者所关乎的是正当性问题( le-gitimacy),后者所关注的是证成性问题( justification)。而任何一种法律理论都以一种对于法律的特定理解为基础。由此,我们可以看到,这两种要素不是孤立的,它们总是相互地钩连在一起。如果一个法律体系丧失了它的合理性,它就无法获得其所规范的人的认可,也就无法发挥它原本应当具有的功效,这个法律体系尽管具有形式上的有效性,但它在实质上是无效的考虑到直觉偏差的存在,最后形成了直觉—检测—证立的司法认知模式,使直觉偏差能受到有效约束,使实然的认知机制与应然的司法价值能较好兼顾。
摘要:作为相对独立存在的认知加工系统,直觉与理性—分析系统共同处理各种信息。一方面,心理学家热衷于实验研究,并取得丰硕成果。在法学教育理念上,人大学派倡导以人为本,以学生为本。
毋庸讳言,当代中国法学的基础较为薄弱,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的能力还不足。当时法律系的学者们普遍认识到,尽管我们所用的教材以苏联的经验与提纲为依据,但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条件与苏联不同,必须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加以完善。[10]高铭暄:《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》,载《中国法学》2009年第2期。[4]参见法律系1955年《关于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问题的总结》。
[11]如何将外国法学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并实现其中国化,成为中国法学研究者不能回避的历史使命。应当说,陕北公学、华北联合大学、延安大学的法律教育并没有形成规模和体系,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学术传统所产生的直接影响是比较有限的,但是它奠定了新中国法律教育的基础,这一良好传统和以老一辈学者为代表的人大法律人立学为民、正直奉献的精神传承至今,培育和感染着一代代的人大法律人,成为人大法律人孜孜以求的目标。
(二)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贡献 人大学派对于中国法制建设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。这一传统既表现为理论以实践为基础,不做脱离实际的学问,不写无根基的文章。[8]曾宪义论证了中国传统法的一统性与多层次性,提出应慎重使用民间法一词。最近十余年来,法学界的中国意识逐渐觉醒并日益增强,这股思潮迅速崛起,俨然成为强势话语。
从1980年8月至1982年10月,参编教材21种,撰稿者计31人次,其中主编5人,副主编9人。1980年开始,司法部、教育部开始组织全国政法院系骨干教师统编各学科教材,人大法律系教师全面参与。但是,人大学派不会满足于此。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几经曲折,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。
理论研究难免枯燥,但通过通俗的形式提升公众法治素养、增强权利意识,则是回应社会转型、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。在法学研究的平台上,人大学派还搭建了一个重要的学术发表平台。
人大学派不能满足于过去的学术成果,也不能陶醉于自身的学术风格,应该采取更加开放、理性与宽容的学术立场,认真思考后60年的发展路径,需要谋划人大学派发展的新的知识增长点。 编者题记 风雨兼程,人大法学与共和国同行。
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之际,面对法制环境的变化,人大学派的学术特色与知识系谱也会发生一些转变—这种转变本身也是人大学派开放性学术传统的要求。法学之所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知识体系,就在于它是从法体系内部来观察、分析法律现象,而不是像其他学科,如政治哲学,是对法律现象的外部观察与理解。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研究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根据,倡导国家所有权、集体所有权、私人所有权相区分的物权法律关系等。 二、人大学派的学术贡献 六十年来,人大学派与新中国法制建设、法学教育、法学发展同步而行,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。经验表明,学术发展到一定阶段,有可能形成特定历史时期的学派或流派。胡锦光致力于中国宪法问题的研究等。
作为新中国法学研究队伍中的重要成员和参与者之一的人大法律人,在六十年的发展历程中,不断创造与积淀智识与传统,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学术风格,中国法学的人大学派[1]蔚然大观。中国法学走向世界,一重含义是交流,另一重含义是输出我们的学术成果。
[2]至于朝阳学子转入法律本科、毕业后从事法学教育的人员则更多,他们遍布全国的法学院校,对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。而在传统法学领域之外,人大学者开拓了一系列独具特色的研究领域,如曾宪义的台湾法研究、法史学家张希坡的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,对革命根据地的工人运动、劳动法、经济法、刑法、婚姻法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方面均有专门著作。
关注法学的规范自主性和逻辑自足性,突出独立的学术品格。(三)改革开放后的人大学派(1978-)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,中国人民大学恢复重建,人大学派重新活跃在中国法学和法制建设的舞台上。
人大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孙国华教授是到共和国最高讲坛—中南海讲课的第一人。改革开放后,随着人大法学院对外学术交流的广泛开展,一批中青年学者走出国门,到国外著名大学法学院深造,给具有多样化学术传统的人大法学院增添了新的学术风格,推动了法学研究方法和内容的多样性,实现了以大陆法系为知识背景和学术谱系的转型。在这一过程中,立法是法制发展的重要任务,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动力。这些讲义(初稿)的完成使法律系在原有教学基础上大大地前进了一步,对于改进教学方法、提高教学质量产生了重要影响,也为新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奠定了良好基础。
从以大陆法系知识为主转变为兼收并蓄、突出中国问题的本土法学风格。国家法教研室编写的中国国家法的讲义(初稿)在出版社公开发行。
当然,学术研究上的建构性学术风格并非意味着人大学派缺乏反思与批判,也不意味着人大学派单纯附庸于政治现实需求。以中国法治自身问题为对象,提出有解释力的理论假设,如此才能充满浓厚的中国气息,形成中国的法学学派。
其四,实现研究成果的本土化,认真、严格地开发中国法学知识,推动中国法学发展和法治进步。或许,也只有这种基础原理的研究才能保持较为长久的生命力,更有现实解释力和历史穿透力。
从整体上看,人大学派的研究是围绕文本和规范展开的,尊重宪法和法律,尽量避免那种抛开文本而高谈阔论式的研究风格。在持这一学术立场的研究者看来,面对法律文本,探析文本背后、文本之上、文本之内与文本之外的价值与事实是法学研究的基本前提。[4]从1956年左右开始,法律系各教研室组织了一些力量来编写各门课程的讲义。后一时期,人大学派在各个法学领域迅猛发展,以开放的心态、国际的视野参与改革开放时代的中国法学发展进程。
人大学派对构建新中国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性贡献,还体现为推进法学研究的本土化上。人大学派将更加注重中国法制实践的总结与反思,继续保持中国法学的学术主体性,建构综合性的法学方法论体系。
[6]在互联网兴起之后,因特网又成为重要的教学工具。这既是对人大学派学术影响力的嘉许,也有助于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倡导尊重法律的良好风气。
吾人奋发,领风气之先:引介苏联法学,涵养学术人才,刊行法学注疏。与这一研究方法相对应的是,释法思维而非修法思维在人大法律人中更为普遍。